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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檢覈辦法 第10條

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認 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五、檢覈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檢覈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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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會計師檢覈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會計師檢覈: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會計師檢覈: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第3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其筆試科目為一高等會計學與會計報告分析;…第4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組畢業,係指修習初等會計學、中級會計學…第5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曾任講師、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或教授二年以上,係指講師、助理教授…第6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銓敘合格任審通知書,主計或審計主管機關派…第7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聘書、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第8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外國會計師證書、及發證時依據之法規抄本,暨其應試時…第9條繳驗國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會計師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第1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會計師檢覈: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第12條會計師之檢覈,由考選部設會計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第13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法規之規定。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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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