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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檢覈辦法 第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外國會計師證書、及發證 時依據之法規抄本,暨其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件,如係經會計師考試 及格者,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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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