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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檢覈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組畢業,係 指修習初等會計學、中級會計學、高等會計學、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 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 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 券交易法、稅務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電腦 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等科目三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中級 會計學、高等會計學、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每科目至多採計三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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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