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會計師檢覈辦法
› 第5條
會計師檢覈辦法 第5條
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曾任講師、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或教授 二年以上,係指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講授會計學科至少二科 ,其中須包括會計學、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至少一科,講師、助 理教授或副教授均在三年以上,教授在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會計師檢覈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