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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檢覈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銓敘合格任審 通知書,主計或審計主管機關派令,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均 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或考核通知書;如係相當系、科、組畢業者, 另須附繳在學成績單、學分證明。 前項任審文件,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應繳服務單位之派令及其上級機 關會計主管單位核派有案之證明文件;軍職人員應繳任官令、任職令及國 防部主計局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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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