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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檢覈辦法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聘書、教育部 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會計學科證 明書;如係相當系、科、組畢業者,另須附繳在學成績單、學分證明。 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所 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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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