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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檢覈辦法 第3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其筆試科目為 一高等會計學與會計報告分析;二審計學;三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四公 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五稅務法規 (包括所得稅法、營業稅法 、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等五科。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檢覈者,得予部分免試。其筆試科目為一審 計學;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三稅務法規 (包括所得稅法 、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等三科。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核定予以筆 (面) 試者,得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依原核定筆試科目應試。逾期仍未筆試及格,改以筆試舉行 當時規定之科目予以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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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