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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檢覈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會計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會計系、科、組或相當系、科、組畢業,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 上會計、審計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會計系、科、組或相當系、科、組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師 、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或教授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會計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有關服務年資或任教年資之採計,以規定學歷畢業後 之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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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