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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11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 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申請展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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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