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 第9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及相關紀錄,必要時得採 樣並索取相關資料,其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通知限期改 善。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