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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或其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可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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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