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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8條

事業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 再利用之操作及檢測、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數量及最終處置地點應作成紀 錄,妥善保存十年,並按季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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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