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 第6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五條再利用許可文件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及用途。 四、許可再利用數量。 五、許可文件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依第三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 發許可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