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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 第2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2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行為,應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或危害性物質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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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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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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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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