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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2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行為,應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或危害性物質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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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應由產生廢棄物之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事業機構)與再利用機構,共同填具申…第4條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者為限。第5條事業機構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由原料製造廠回收再利用者,應由事業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資料…第6條第三條、第五條再利用許可文件應記載左列事項: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第7條事業機構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運至該機構外再利用,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第8條事業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之操作及檢測、再利用後…第9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及相關紀錄,必要時得採樣並索取相關資料,其不合規定…第10條事業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一、申請或申報資料有虛偽不實…第11條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申請展延。第12條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再利用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未能於一年內完成取得許…第13條本辦法相關之檢測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檢測方法應由其他中央相關權責主管機關訂定者,…第14條本辦法所規定之許可文件及其他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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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