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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再利用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並取得 許可。未能於一年內完成取得許可作業者,得於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 月間申請延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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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