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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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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5條
事業機構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由原料製造廠回收再利用者,應由事業機 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資料送廢棄物產生地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 機關核發許可文件: 一、原料製造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工廠以外之事業機構依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再利用用途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事項。 前項回收再利用於國外進行者,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辦法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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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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