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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0條

第四條規定審查財務狀況及預測,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財務規劃是否足以實現未來營運計畫。 二、財務結構是否健全。 三、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四、董事會與監察人運作情形。 五、財務報表是否均經合格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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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