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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4條

第四條規定審查前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是否敘明要求改善內容及改善計畫。 二、相關缺失是否已確實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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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