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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6條

第四條規定審查經營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未來九年之經營策略、營運方針之具體內容及時程規劃。 二、經營規劃是否切合數位化趨勢作對應投資,並具體反映於財務計畫及其評估。 三、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項服務計畫,並應包括經費預算。 四、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 五、低收入戶及地方弱勢族群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 六、訂戶需求及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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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