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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表(如附件)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進行審查。申請表或有關文件之內容有疑義者,得限期命系統經營者提出說明,並得列入未來之營運計畫。 前項審查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戶服務。 二、經營規劃。 三、頻道與節目規劃: (一)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二)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三)公用頻道概況。 (四)頻道加值服務情形。 四、廣告企劃。 五、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六、財務狀況及預測。 七、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 八、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九、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十、前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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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