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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 第11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1條
依
第四條
規定審查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工程技術是否足以實現未來營運計畫。 二、提升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 三、經營地區是否已全區通過查驗,使用七百五十百萬赫(MHz) 或以上頻寬。 四、服務暫未到達區佔經營區比例。 五、是否有光纖到府或其他高速傳輸建設計畫及期程。 六、是否有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或固定通信系統進行網路接取之計畫。 七、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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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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