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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3條

第四條規定審查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獎勵事項是否對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懲處事項是否確實改正。 三、是否有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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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