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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款所定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應依第五條第十一條之審查結果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為整體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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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