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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6條

有線播送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其登記證: 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與其他系統共用頭端。 三、虛設頭端。 四、擅自停止播送逾一個月。 五、終止經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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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