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 第5條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5條

有線播送系統不得委託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