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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9條

未經有線播送系統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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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