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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9條

有線播送系統之纜線,應依規定申請附掛或鋪設,非經各該主管機關(構)書面同意,不得任意附掛或鋪設。違反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纜線如有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之情形,準用本法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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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