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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課程教材(含試題)。 六、依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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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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