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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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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