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26條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服勤人員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
第3條
主管機關施予服勤人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前項取得服…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七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防火管理、防災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
第6條
服勤人員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或防災相關學程,…
第7條
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第8條
服勤人員訓練之測驗採筆試及實作測驗方式,測驗成績均以六十分為合格。前項筆試之題目,由中央主管…
第9條
經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
第10條
主管機關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四年: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
第11條
申請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
第12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
第13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審…
第14條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二、專業機構名稱及…
第15條
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
第16條
專業機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第17條
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於專業機構施予服勤人員訓練時準用之。
第18條
專業機構施予服勤人員訓練,應於訓練開始二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報請直轄市、縣(市)主…
第19條
經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服勤人員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
第20條
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查核學員之參訓資格。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三、…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機構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
第22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一、未於訓練開始前依規定報請備查…
第23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一、一年…
第24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並註銷登錄證書:一、停業或歇業。二、申請…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施予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及講師之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第25條
看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