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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經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並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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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