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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服勤人員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或防災相關學程,並有五年以上授課經驗。 二、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且擔任一年以上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並有五年以上辦理防火管理或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業務經驗。 三、具有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綜合操作裝置開發、製造、測試或操作專業人員,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五、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所定之高級、中級救護技術員,並有三年以上緊急醫療救護工作經驗。 六、具有機械、電機或電子工程技師證書,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前項規定之講師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提供查詢遴聘。 遴聘非屬前項資料庫名單內之講師者,應檢具講師建議表及符合第一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證明文件,始得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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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