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與職責(含核心要員及自衛消防體制)。 三、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 四、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知識及操作。 五、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含實作測驗)。 六、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實作測驗、第六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