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施予服勤人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 前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