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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業機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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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