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第10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0條

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前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初次臨界。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