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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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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提送相關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裝填…第3條前條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概述及廠址特性評估。二、結構、系統及…第4條第二條第二款興建期間檢查改善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管機關於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所…第5條第二條第三款裝填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組織分工、人員資格及訓練。二、實施程序及時程。三、…第6條第二條第三款起動測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初次臨界前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第7條第二條第四款系統功能試驗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各項試驗之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二、…第8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訓練。二、保安區域之劃…第9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消防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消防工作之組織、管理、消防能力評估、相關…第10條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前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初次臨界。第11條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汽輪發電機…第12條經營者應於每一預定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可進入次一…第13條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同意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提出運轉執照申請。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第14條經營者應於預定正式運轉一年前提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結果相關事項辦理情形,並於完成功率試驗後…第15條經營者取得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後,應於下列期限內更新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16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第16-1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規定文…第16-2條再運轉計畫經核定後,經營者應依該計畫執行。再運轉計畫執行完成,經營者應提出執行結果報告,經主…第17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換發申請,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第18條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第19條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應於審查期限內作成審查結論。前項審查期限,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但不包括…第20條前條第一項審查結論認為應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核准申請案。第21條第十九條第一項審查結論認為應不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案。第21-1條本法施行前依原子能法規定核發之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其經營者得於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檢送最…第22條本辦法所定申請書及執照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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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