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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第5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5條
第二條
第三款裝填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分工、人員資格及訓練。 二、實施程序及時程。 三、輻射偵測儀器配置及輻射防護措施。 四、裝填期間圍阻體完整性之評估。 五、裝填期間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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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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