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第1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2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預定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可進入次一階段;全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應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