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第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興建期間檢查改善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於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所開具之改善要求辦理情形。 二、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審查結論應辦理事項執行情形。 三、安全相關及可靠度一級設備之結構、系統及組件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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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