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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7條

第二條第四款系統功能試驗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項試驗之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二、各項試驗結果與原設計值之比較分析。 三、試驗結果不符合接受標準事項之原因、改善方式及評估結果。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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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