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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1條

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汽輪發電機初次併聯。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不適用前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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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