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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7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換發申請,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老化管理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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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