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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0條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之機動車輛,其機動車輛噪音防制設備、標識及所有影響噪音有關項目,應與申請合格證明時所載之資料相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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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