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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車型組,每年實施新車抽驗一次以上。 前項新車抽驗之選定、測定方法、測定結果之判定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附錄四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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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