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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新車抽驗經判定不合格。 三、使用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有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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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