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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第7條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7條
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機動車輛,申請人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沿用之合格證明: 一、與前一車型年比較,具有相同之車型。 二、與前一車型年比較,所有影響噪音之項目皆相同,或次一車型年之車型,已取得歐盟國家或英國核發之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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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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