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第8條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8條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 一、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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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