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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第8條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8條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 一、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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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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