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第21條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21條

依本辦法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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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