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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第14條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未以車型年及車型組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之機動車輛,應逐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一、海關核發之該機動車輛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國產車免附)。 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以下簡稱測定報告)。 三、機動車輛出廠證明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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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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